一、财产权
1.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获得人寿保险后,变更了投保人的身份为其他亲友,并认为该行为并未侵犯其财产权利,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2.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赠与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变更了投保人的身份为其他亲友,也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二、人身权
1.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身体的控制权是平等的。在一方因故需要离开家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必须在返回前通知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
2. 而对于保险受益人而言,虽然他们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以取得相应的赔偿金,但这些赔偿金并不能被视为他们对配偶身体控制的权利。
三、名誉权
1.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死亡证明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受益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赔偿金,但他们不能以此推翻死亡证明或损害保险公司的声誉。
2. 如果保险受益人改变投保人的身份并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保险公司报告或者隐瞒事实,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从而影响他们的声誉。
四、公平交易权
1.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一方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者提供一定的财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否则,对方有权拒绝履行。”
2. 保险受益人变更投保人的身份,并认为这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而可能会影响他们行使公平交易权。
五、生活福利权
1.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在婚前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支付另一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2. 在生死问题上,人寿保险确实包含了一定的生活福利条款。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改变了投保人的身份并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额外的压力和负担。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受益人更改投保人的身份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领取赔偿金的行为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尽管如此,受益人在获得赔偿金后仍然具有对保险公司的诉权,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生活福利权等。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受益人应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受益人更改投保人的身份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领取赔偿金的行为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尽管如此,受益人在获得赔偿金后仍然具有对保险公司的诉权,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生活福利权等。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受益人应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