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根据《民法典》第926条,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或法律规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自通知到达保险公司时生效。
1:受益人的权利《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死亡,受益人权利不受影响,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2:受益人的优先顺序《民法典》第928条指出,如果保险合同设定了多个受益人,并明确了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其份额享有权利;未明确份额的,视为平均享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约定替代受益人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
3:受益权的丧失根据《民法典》第929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重伤或者自杀的,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4:受益权的继承《民法典》第1151条,受益人在保险金给付前死亡,无其他受益人或未约定替代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的继承人可据此取得保险金。
总结::香港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中,强调了受益人的指定、权利、优先顺序、权利丧失以及继承等关键点,旨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保险合同的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