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权利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的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始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合同终止。对于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受益人;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受益人。
二、关于义务期限的规定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领取保险金的义务始于保险合同成立时,且至保险合同终止时止。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并且有权要求受益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领取保险金的义务。如果受益人在接受保险赔偿后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能力或意愿,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益人返还全部保险金。
三、关于变更权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变更条款,那么受益人可以行使变更权,更改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和时间。但是,变更后的受益人必须在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领取保险金。
四、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撤销权条款,那么受益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只能选择继续等待直至保险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请求时效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请求赔偿的时效,那么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如果超过这个时效,保险人可能不再承担责任。
总结::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权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时请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受益人应当在接受保险赔偿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领取保险金。如果受益人因不可抗力无法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