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自然人的生命权:《民法典》第8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
2. 自然人的健康权:《民法典》第9条:“公民享有健康权。身体和精神健康不受侵犯。”
3.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0条:“公民享有财产权利。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占有或者破坏他人财产。”
4. 自然人的劳动权:《民法典》第11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就业的条件,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
1. 保证履行义务:《民法典》第76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险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补交相应保险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支付保险金:《民法典》第76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赔偿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金,并说明原因。”
三、受益人确认
1. 利益人主动确认:《民法典》第78条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自行确定受益人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确定受益人。”
2. 法院指定:在某些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在国外或者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受益人。
四、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8条至第11条:确立了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利和劳动权的基本原则。
2. 民法典第76条:明确并强调了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 民法典第78条:提供了适用于投保人自主确定受益人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对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受益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确定受益人的情况,法院可指定受益人。
总结: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对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受益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确定受益人的情况,法院可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