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益人指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购买意外保险时,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的身份,这是其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2. 受益人类型:《民法典》并未严格限定受益人的身份,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亲属还是非亲属,都可以成为受益人。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3. 多个受益人:《民法典》并未禁止指定多个受益人。投保人可按照自己意愿设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如“第一顺位受益人”和“第二顺位受益人”,或者设定各受益人享有同等权益。
4. 受益人变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但根据其关于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第五百四十三条),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受益人。
5. 法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意外保险中,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赔偿金将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综上,意外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可自由选择,可变更,未指定时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并尊重其意愿。
总结:综上,意外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可自由选择,可变更,未指定时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并尊重其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