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的设定和执行过程中,受益人的确定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为指定的人或者机构,那么这个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 法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这里的“被保险人”指的是指明的受益人,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将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的。
2. 随机受益人:在我国《保险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但被保险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变更受益人。”
3. 双重受益人:在我国《保险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人为受益人。但是,保险金只能支付给一个受益人。”
4. 奖励性受益人:在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按照本法规定设置的奖励性受益人,可以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受益人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作为奖励。”
5. 恶意受益人:在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人遭受损失的,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益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予以赔偿。”
总的来说,在保险的设定和执行过程中,受益人的确定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为指定的人或者机构,那么这个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实践中起到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作用。
总结:总的来说,在保险的设定和执行过程中,受益人的确定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为指定的人或者机构,那么这个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实践中起到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