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投保人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在夫妻离婚后,投保人有权变更保险受益人。因此,首要原则应是尊重并遵循投保人的明确意愿。若投保人在离婚后通过书面方式(如保单变更申请书)或遗嘱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应遵照执行。
二、法定继承关系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离婚后,原配偶已非法定继承人,故不能再作为法定受益人。若保单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此时,投保人应根据新的家庭结构和意愿,及时指定新的受益人。
三、离婚协议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提到,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包括保险权益。若离婚协议中对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约定,如约定将保险金作为子女抚养费等,应按照协议履行。此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四、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强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涉及子女利益的保险,如教育年金险、健康险等,即使夫妻离异,仍应优先考虑子女作为受益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尤其在无其他合适受益人的情况下,子女应成为首选。
五、避免潜在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对方购买的人身保险,可视作对对方的赠与。离婚后,赠与关系解除,投保人可能要求撤销赠与,即变更受益人。为避免潜在纠纷,建议投保人尽快明确并书面记录保险受益人变更情况。
总结::夫妻离婚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应遵循投保人意愿,调整法定继承关系,落实离婚协议约定,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并积极避免潜在纠纷。具体操作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保险金分配合法、合理。投保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完成受益人变更手续,以符合自身及家庭成员的最新需求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