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合同内容。因此,妻子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有权选择自己为受益人。
2. 权利自主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指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保险金并非遗产,但其分配原理类似。妻子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即行使了对保险金权利的自主选择权。
3. 保险利益原则:《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妻子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若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法律应予以保护。
4. 个人财产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保险金作为预期财产权益,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妻子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将保险赔偿权设定给自己。
5. 保障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为自己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能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如防止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压力。这符合《民法典》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
总结::从《民法典》的角度看,妻子购买保险并选择自己为受益人,是合法且合理的。这体现了合同自由、权利自主、保险利益、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权益的保障等法律原则。只要该行为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如欺诈、胁迫等,法律应尊重并维护这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