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共同财产中,各继承人的份额应当均等。”这就是我国法定继承中的“共同共有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二、遗嘱继承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遗嘱可以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书。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他们签名或者盖章。代书遗嘱不得遗漏、增添内容,否则无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他们签名或者盖章。口头遗嘱具有与书面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遗产管理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他的生活提供经济上帮助,而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遗产、清偿债务、妥善安置遗物、办理遗产登记等。”
四、遗产分割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于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取得的遗产,原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方法仍然适用。”
五、遗产继承时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逾期不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总结: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