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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非法采矿?

用户:168****3106 庄浪县 2024-10-23 13:08 自然资源 浏览量:47260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了解的是关于2016年非法采矿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处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该法律问题:

  1. 非法采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非法采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许可证开采;(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

  2. 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非法采矿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采矿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八条进一步指出,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4. 非法采矿对环境的影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非法采矿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除了上述责任外,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非法采矿行为的社会影响及预防措施: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政府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法律法规等方式来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总结: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自然环境,还可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因此,相关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开展采矿活动。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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