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理解**:
1:效力与设定-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特约第一受益人的设定需符合这一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变更与撤销- 第547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变更受益人。若订立特约,变更程序应按照特约条款执行。
3: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有义务在收到保险金后按照被保险人生前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若违反,可能影响其权益。
4:争议解决- 若因特约第一受益人的权益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第801条,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适用哪一种方式应参照保险合同和特约条款。
总结::保险加特约的第一受益人制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变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均需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方权益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