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终止均遵循自愿原则。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质上属于投保人对自身合同权益的处分行为。
二、保险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698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此条款赋予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即可进行变更。
三、投保人权益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主体,享有对保险利益的处分权,包括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保障。
四、受益人变更条件
《民法典》第1218条指出:“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情形下,投保人有权基于个人意愿或客观情况变化(如婚姻关系变动、家庭成员增减等)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原受益人同意。
五、变更程序
《民法典》第64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保险受益人应遵循保险公司的操作规程,通常需要提交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生效。此过程确保了变更行为的公开透明,防止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并非不能变更。投保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享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主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需遵循合同约定,尊重投保人财产权益,并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变更,确保保险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并非不能变更。投保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享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主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需遵循合同约定,尊重投保人财产权益,并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变更,确保保险关系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