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已经设立个人财产专项基金,且该专项基金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偿还债务,那么这部分专项基金可以视为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支付了学费、医疗费等支出,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这些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共同财产。同时,对于此类支出,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设立了遗嘱或者赠与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部分特定财产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财产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四、婚后,夫妻双方购买了房产,并进行了房屋登记,虽然并未进行实际居住,但作为对婚姻关系的一种承诺,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在婚前所立遗嘱中明确指定了各自的一部分财产为遗产,因此这部分财产应视为遗产。如果遗嘱中的规定有误,法律规定配偶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总结:来说,在以上五个方面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部分财产则会被视作共同财产。然而,由于涉及到的是具体案件,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