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形式,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若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应由该受益人领取。《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表明,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殊约定或出现法定情形,保险金应由受益人领取。
二、受益权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一条款明确了受益人在保险事件中的法定地位,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受益人具有领取保险金的法定权利。
三、受益权的不可剥夺性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条款确立了受益权的不可剥夺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领取权。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生前对受益人有所不满或发生纠纷,只要受益人未触犯上述禁止性规定,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保险金的专属属性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保险金具有较强的专属属性,非经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主张。这意味着,即便存在债务关系或其他经济纠纷,债权人也无法直接要求从保险金中受偿,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本人领取。
五、受益人的变更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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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法典》第11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