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适格性
根据《民法典》第19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益人指定自己为保险受益人,表明其具有明确的意愿和充分的认知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事宜,符合主体适格的要求。
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受益人自愿将自己设定为保险受益人,这一行为出自其真实意愿,未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影响,故意思表示真实。
三、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民法典》第125条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受益人选择自己作为保险受益人,明确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有权获得保险金赔付,同时承担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等相关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误。
四、保险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125条及《保险法》第12条均强调了保险利益原则。受益人自保,即为自己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其因自身生命、健康状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给付的可能性,存在直接且明显的保险利益,符合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五、合法性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受益人设定自己为保险受益人,旨在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既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无悖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该行为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受益人将自己设定为保险受益人,从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合法性与公序良俗五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总结:综上所述,受益人将自己设定为保险受益人,从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合法性与公序良俗五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