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自主决定保险受益人,包括更改受益人。
1:变更程序《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变更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确认。
2:效力时间《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若原受益人去世或情况变化,投保人有权重新指定受益人。
3:权益保护《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表明,当原受益人条件不再满足时,投保人需重新指定。
4:禁止反言原则依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诚实信用,一旦变更,不得反悔,除非能证明变更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总结:综上,保险受益人可以多次更改,但需遵循法律规定,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确保变更合法有效。同时,变更应基于合理理由,尊重并保护各方权益,遵守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