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析:以张先生和李女士为例
二、法律规定:
1. 第36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2. 第79条规定了“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
3. 第80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应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请求第三人代为分割。”
三、法律依据原文: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被出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张先生或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四、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张先生还是李女士是否出面出售该房子,都应在取得合法收入后,将房款平分给另一方。这是基于《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同时也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原则。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张先生还是李女士是否出面出售该房子,都应在取得合法收入后,将房款平分给另一方。这是基于《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同时也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