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老张是甲公司的股东,其遗嘱中明确规定将自己的股票全部留给他的一名妻子乙,并且明确告诉乙这个职位是她的工作。老张在去世后,其妻子乙申请了乙的股份作为遗产。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股东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记载只能由股东自己决定。而根据老张遗嘱的内容,我们知道他明确指定了乙为他的工作职位,这说明老张对乙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案例二:老李是一家企业的合伙人,他在2021年去世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资,导致老李无法生活。老李的妻子丙依法获得了企业的破产清算,并领取了破产财产中的剩余财产。
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老王是一位退休的公务员,他在2022年去世后,政府对其遗体进行火化并将其骨灰撒入大海。老王的儿子要求政府支付丧葬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合法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合法遗产”包括死者的工资、养老金、医疗费、抚恤金、继承权、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等等。
案例四:老杨是一名房产商,他在2021年去世后,其房屋产权证交给了一名债权人,债权人要求老杨偿还欠款。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因此,老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债权人,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例五:老赵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在2022年去世后,其车辆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儿子因为疏忽驾驶导致车祸,受伤严重。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是驾驶员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儿子的疏忽而导致的损失。
总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是驾驶员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儿子的疏忽而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