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保险受益人
1. 受益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829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受益人在分割遗产前已经去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适用本款。”因此,如果遗产分割后仍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生活来源的人,那么他/她可以作为受益人。
2. 有权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829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遗嘱指定的人为受益人。无人或者只有一人作为受益人的,遗嘱指定的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如果遗产分割过程中无人或只有一人作为受益人,那么遗嘱指定的人就可以成为受益人。
二、企业保险受益人
1. 受益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967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该企业的股东或者出资额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较大的股东,有权优先清偿债务。”因此,如果企业破产并将其剩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那么股东或者出资额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较大的股东可以优先清偿债务。
2. 有权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967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该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分配给他的债务。”因此,如果企业破产并将其剩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分配给他(她的)的债务。
三、遗产投资受益人
1. 受益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98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的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之日起五日内,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的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之日起五日内,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 有权取得遗产收益:《民法典》第983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的管理人可以从其放弃继承权后的所得遗产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被继承人。”因此,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的管理人可以从其放弃继承权后的所得遗产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被继承人。
四、知识产权收益人
1. 受益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受赠人,有无偿受赠义务的,应当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履行。”因此,如果赠与人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必须按照约定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受赠人。
2. 有权取得知识产权收益:《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对赠与人和接受赠与人,都有无偿受赠义务的,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各自的义务。对于需要支付报酬的赠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如果赠与人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如果没有与接受赠与人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各自的义务。同时,对于需要支付报酬的赠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遗产受益人主要有个人保险受益人、企业保险受益人、遗产投资受益人和知识产权收益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受益人、取得继承权和收益权等。
总结:综上所述,遗产受益人主要有个人保险受益人、企业保险受益人、遗产投资受益人和知识产权收益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受益人、取得继承权和收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