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921条,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中,第一受益人是指在受益顺序上处于首位的受益人,具有优先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意味着,第一受益人的设定须明确且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其变更亦需遵循相同程序,确保保险权益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三、受益权的转让与丧失
《民法典》第1927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民法典》第1928条指出,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些规定明确了第一受益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丧失受益权的情形及后续保险金的处理方式。
四、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民法典》第1926条规定,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第一受益人作为享有优先权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且符合给付条件时,直接向保险人主张并获取保险金。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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