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 索偿权:如果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死亡,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基于民事赔偿原则,即受害方应当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
2. 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对免除其责任事项和限制责任事项进行明确说明。如果合同中存在这些限制性条款,那么被保险人在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3. 选择权: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即不同的人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保险服务。
4. 权利保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救助。这体现了权利保护原则,即被保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5. 诉讼权: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公正原则,即司法部门应当公正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起来,《民法典》规定,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享有一定的赔偿权、免责权、选择权、权利保护和诉讼权等。这些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赋予了被保险人充分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来。因此,作为被保险人,我们应该珍惜这些权益,积极参与保险服务,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