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选择性
1. 《民法典》第867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继承人。”这意味着,当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丧偶或身体残疾,可能无法独立生活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2. 《民法典》第936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由被继承人承担。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中涉及个人债务的处理,如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他们可能会承担全部责任。
二、法定优先权
1. 《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他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中有需要为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提供帮助的情况,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能会成为代理人的角色。
2. 《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后,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对继承人和接受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相互依赖原则
1. 《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照顾老年人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中,如果有老年人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适当考虑他们的权益。
2. 《民法典》第1135条第四款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应当写明遗产的价值,指定受遗赠人,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应明确规定遗产的价值和接受者的职责。
四、公平正义原则
1. 《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兼顾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年人、妇女和儿童。
2. 《民法典》第1136条第六款规定:“继承人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意味着,遗产分割不能导致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分割。
五、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1. 《民法典》第1141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符合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应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以便于生产和生活。
2. 《民法典》第114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尽可能实现遗产价值,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应在尽可能实现遗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以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2. 《民法典》第114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尽可能实现遗产价值,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遗产分割应在尽可能实现遗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以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