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托运人享有对运输货物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因此在签订运输合同时,通常将托运人设定为保险受益人。托运人作为货物的实际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获得保险赔偿。
二、收货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基于其对即将到手货物的利益关联,收货人可以被设定为保险受益人。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收货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承运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指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为减轻自身风险,承运人往往会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成为保险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可通过保险理赔减少甚至免除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义务。
四、第三方权利人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对运输货物享有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如货物抵押权人、质权人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这些第三方权利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被列为保险受益人,确保其权益在货物受损时得到保障。
五、保单特别指定的其他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运输合同中的保险受益人还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特别指定除上述主体之外的其他实体,如实际货主、贸易公司等,只要其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总结::运输合同中保险受益人主要包括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第三方权利人以及保单特别指定的其他主体。这些主体基于各自对运输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其他法定权益,依法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在确定保险受益人时,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其保险利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