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公司本身。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司向职工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他们有权要求员工购买保险并由公司承担保险费用。
二、第二顺位:员工本人。《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高等教育,有利于提高其在社会竞争中的能力,也有利于提高其就业的机会。因此,员工本人可以申请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第三顺位:家庭。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员工的妻子或者配偶也可以参与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额外的保障。
四、第四顺位:子女。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员工的孩子也可以参与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保障。
五、第五顺位:社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成员,因履行职务需要使用国家公器,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此,员工所在的社区也可以建议员工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员工本人、家庭、子女以及社区都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购买保险。但是,具体的选择权应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
总结: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员工本人、家庭、子女以及社区都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购买保险。但是,具体的选择权应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