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第58条
第六款:人寿保险或者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给付金。
二、《保险法》第32条
第一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其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确定受益人的唯一方式。
三、《保险法》第39条
第二款: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四、《保险法》第167条
第七款: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继承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属于该被保险人生前所有,保险人无权请求分割。这是对保险合同利益分配原则的明确体现。
五、《保险法》第502条
第八款: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超过合理的时效通知保险人,或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保险法》对投保人变更保险身故受益人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指定指定受益人、未指定指定受益人等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因此,变更保险身故受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总结:综上,《保险法》对投保人变更保险身故受益人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指定指定受益人、未指定指定受益人等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因此,变更保险身故受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