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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身故受益人法定案例?

用户:143****8653 恭城瑶族自治县 2024-04-27 19:40 保险理赔 浏览量:4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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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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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甲和乙于2018年结婚,同年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后因甲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居住在该房中,乙坚持要求分割房屋,并提出要找一个有共同财产的人作为新的房产继承人。

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对于这套房子,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法理解析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法律依据。

2. 适用情况:如果甲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无法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中,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甲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工作调动并不影响他对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因此不能直接判断这套房子是否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纠纷解决方式:如果甲和乙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我认为这套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具体归属还需要根据甲的工作调动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能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中,那么这套房子可能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总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我认为这套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具体归属还需要根据甲的工作调动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能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中,那么这套房子可能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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