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支付保费的人,有权在订立合同时或之后指定保险金受益人。这是确定保险金受益人的首要方式,体现了投保人的个人意愿。具体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83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二、法定受益人
若投保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无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此时,保险金的分配遵循法定继承规则。
三、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险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对新受益人的权益方予承认。这赋予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灵活调整受益人的权利。
四、受益人资格
《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受益人的具体资格条件,但根据第1183条的精神,受益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能力。此外,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通常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亲属、债权人等。
五、受益权丧失与顺位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受益人,即受益人如因故意犯罪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将丧失保险金请求权。此外,《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顺位继承问题,确保保险金得以有效分配。
总结::确定保险金受益人主要依据投保人的意愿,通过保险合同明确指定。若无指定或指定无效,则依循法定继承规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履行通知义务。受益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能力和与被保险人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且不得因故意犯罪致被保险人死亡。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顺位继承情形下,保险金的归属遵循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