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满期受益人的确定权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6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合同,并按照约定退还相应部分的保险费。
1. 投保人的决定权:《保险法》第76条规定:“投保人应当于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或者处理。
2. 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保险法》第76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通知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受任何限制。
3. 终止合同的原因:《保险法》第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一)投保人违反本法规定,未交纳保费的;(二)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存期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违反上述任何一款规定,且保险公司在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终止合同。
4. 债务承担的减轻:《保险法》第7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因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赔付,则可能会影响到其获得的受益权。
5. 保险金支付的权利:《保险法》第76条规定:“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时,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然后,按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总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年金保险的满期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决定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者保险公司在满足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主动终止合同,那么受益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付,则可能会影响到其获得的受益权。最后,保险金支付的权利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