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主体
《民法典》第465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此背景下,分红保险的被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其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1. 被保人: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被保险人是指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在分红保险中,被保人通常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自然人,其生命或健康状况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2. 受益人:《民法典》第1218条指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分红保险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其他自然人,如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在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及分红。
二、保险利益归属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分红保险中:
1. 被保人享有保险保障利益,即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人或其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赔付。
2.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及分红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受益人还享有获取保险合同约定的分红收益的权利。
三、投保人、被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因此,在分红保险中:
1. 被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须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 变更受益人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应依据变更后的受益人信息进行保险金及分红的给付。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分红保险,即:
1. 投保人有权解除分红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获取退保金。
2. 合同解除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保险权益相应终止。
五、保险金及分红的给付
《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分红保险:
1. 被保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依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险金给付。
2. 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分红情况,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及相应分红。
总结::分红保险中的被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主体,分别享有保险保障利益、保险金请求权及分红权益。他们在保险合同签订、变更、解除、保险金及分红给付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到《民法典》的严格规范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