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或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
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教育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学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证明,以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无法提供这些文件,则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2. 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或教育机构作为受益人申请的学生保险应该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保险公司
1.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请求。”
2. 结论:保险公司是保险利益的承受者,有权在学生保险受益人的指定范围内进行变更。
三、法院或公证机关
1.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法院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为在先申请撤销生效裁判的人指定接受保险赔偿款的接收人。”
2. 结论:法院或公证机关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指定受益人。
四、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财产应当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2. 结论: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自杀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受益人。
五、政府机构或社会保障部门
1.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余额可以全部支付给继承人。”
2. 结论:政府机构或社会保障部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指定受益人。
总结:2. 结论:政府机构或社会保障部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