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资深高级律师,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保险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选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当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身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配偶、子女或其他与被保险人生存有关联的人。
2:受益人数及分配比例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并可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如未明确份额,则视为平均分配。
3:受益人的变更权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其确认。变更受益人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未成年人受益人限制虽然理论上可以指定未成年人为受益人,但考虑到未成年人无法行使相应权利,我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有所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设立监护人来代行未成年人的权益。
5:受益权的继承和丧失若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经去世,或因其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而丧失受益权,此时,按照《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总结: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身故受益人可以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多个受益人及相应的受益份额。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受益权丧失的情况,还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