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想知道在处理国际法律关系下的行政纠纷时,中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管辖权归属和程序的。
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涉外”指的是行政行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行政行为涉及的领土、领海、领空等属于国外的情况。
管辖原则:涉外行政诉讼通常遵循"属地原则",即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者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如果争议与我国国家利益有关,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涉外行政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外国法律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此外,对于语言文字的障碍,法院可以提供翻译服务。
外国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指出必须适用外国法律,而是强调在平等保护原则下,可以参照适用。具体适用哪国法律,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相关国际条约来确定。
司法协助: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有需要,中国法院可以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件、调查取证等。
总结:涉外行政诉讼在中国的管辖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遵循属地原则,同时考虑到平等保护和国际条约等因素,并允许在必要时寻求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