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江苏省内涉及外国主体的商标诉讼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江苏发生的涉外商标纠纷,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由江苏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在江苏发生的涉外商标纠纷中,如果原告请求保护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适用中国法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第9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涉外商标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的侵权行为。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国际条约: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成员国,对于涉外商标纠纷,还需考虑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规定:“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享有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在江苏发生的涉外商标纠纷中,外国当事人应享有与中国当事人同等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江苏涉外商标诉讼纠纷案件需综合考虑管辖权、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及国际条约等多个方面,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希望以上分析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