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的角色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管辖权。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虽然此条款针对的是民事关系,但在涉及行政诉讼时,相关强制性规定同样应当被遵守。
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这确保了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行政诉讼中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上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在管辖权、审判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通过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保涉外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