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外国人的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自诉案件的定义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应当遵循特别程序。
涉外自诉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自诉案件,还需考虑国际司法协助和外交关系的影响。
涉外自诉案件的送达与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69条,向外国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或者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必要时,还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涉外自诉案件的语言与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中文翻译,并告知其有权自行聘请翻译人员,费用由其承担。
涉外自诉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这是针对民事案件的规定,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也可以参考这一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时。
综上所述,涉外自诉案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涉及管辖权、送达、翻译及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确保程序合法、公正,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