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以下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确立了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明确了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权。
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对于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第二百七十一条指出,“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原则。
涉外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至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涉外送达的具体程序,包括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
期间的计算与延长:针对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及延长规则,特别考虑到国际间时差、交通等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