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具体涉及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或应当行使管辖权。
属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对属地原则的尊重。
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专属管辖的规定,确保了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更为专业和有效的处理。
应诉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默认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国际条约与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此条文强调了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开放态度。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既考虑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旨在保障涉外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