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关于香港居民参与的诉讼是否被视为涉外民事诉讼,特别是当涉及到跨境法律事务时。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因合同、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若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进行诉讼,根据其居住地,可能涉及涉外因素。
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意味着,如果香港人在内地起诉,他们可以与对方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允许两地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的生效判决。
证据和公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证明事实的证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香港居民提供的证据需符合这些规定。
语言和翻译:《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意味着,即使香港居民参与诉讼,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总结来说,香港居民参与的诉讼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可能具有涉外性质,主要体现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证据提供以及语言使用等方面。这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和遵循内地的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