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并希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同时要求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概述:涉外行政诉讼是指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或者我国公民与外国组织之间,在我国境内因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内主体,也涵盖涉外主体。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可以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没有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适用我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参照本解释执行,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涉外诉讼送达、期间等相关特别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
在裁判效力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涉外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依照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在域外承认与执行。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遵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旨在公正合理地解决涉外行政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