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何通过协议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即他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主选择由中国哪个法院审理他们的案件。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
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涉外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度来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便存在协议,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物权、继承、港口作业等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可能不适用协议管辖,而是有专属管辖的法院。
国际条约的适用: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还需考虑中国所承认的国际条约。
合法性审查:任何约定管辖都需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或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权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并考虑到国际条约的影响及专属管辖的限制。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对于避免未来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