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在中国境内,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如何进行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换言之,此问题关注的是涉外民事诉讼在中国立案的程序、条件及法律依据。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可以就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立案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一般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明的内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选择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还需要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互惠原则的规定。
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时,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起诉状以及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并且按照涉外送达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文书送达事宜。
综上所述,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立案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满足一般起诉条件和涉外案件特有的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特殊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注意规范提交立案材料并妥善处理涉外送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