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关注的是在涉及跨国元素的民事或商业纠纷中,中国的法院如何确定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其中第二款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这表明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诉讼,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二)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代表机构的。”这说明对于无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被告,可根据其在华财产或代表机构的存在确定管辖权。
对于涉外侵权行为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国内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基本一致。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外国因素的仲裁条款效力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可由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中国法院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并行使管辖权。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