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行政诉讼法,期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出发,针对此问题进行五个方面的深入剖析,并引用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最终做出总结。
扩大受案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涉外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应考虑进一步拓宽受理涉外行政争议的案件类型。例如,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明确将涉及外资企业权益保护、跨境公共服务提供、国际条约执行等新型涉外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确保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程序公正:遵循《行政诉讼法》第3条确立的公平、公开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升涉外行政诉讼的透明度;借鉴《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完善涉外行政诉讼文书送达机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保障外国当事人在语言、翻译等方面的诉讼权利。
优化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但为适应全球化背景下涉外行政争议的解决需求,有必要对管辖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专门的涉外行政审判庭或指定特定法院集中管辖涉外行政案件,以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加强司法协助与国际协调:鉴于涉外行政诉讼往往涉及跨国证据收集、外国法查明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司法协助请求的程序及国际协调机制。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精神,研究制定与更多国家和地区间的行政判决承认与执行协定,促进涉外行政诉讼结果的跨国执行力。
完善救济途径与责任追究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化涉外行政诉讼的救济效果和责任追究。一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明确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细化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鼓励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强化对涉外行政行为违法的监督和问责。
总结:完善我国涉外行政诉讼法,需着眼于扩大受案范围、强化程序公正、优化管辖规则、加强司法协助与国际协调以及完善救济途径与责任追究机制五大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依据的深入解读与合理延伸,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开放的涉外行政争议解决体系,以适应全球化的法治需求,切实保障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