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处理涉及外国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对相关文书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即文书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文书来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国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认证机构:如中国与该国已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可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认证,如无条约,则必须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件,应为中文文本,不能为中文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后,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无明显瑕疵,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费用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保全、公告、送达等产生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总结:涉外行政诉讼中的文书认证遵循国际公约、双边协定或通过驻外使领馆进行,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证后的文书将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