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涉及涉外行政诉讼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问题,希望了解其具体规定、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
管辖层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样遵循此规定,即当涉外行政诉讼对象为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因素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告所在地’:(一)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二)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因不动产被诉行政行为涉及而享有诉权或者与该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所在地。”对于涉外行政诉讼而言,只要案件涉及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涉及在境外发生的行政行为,即可认定具有“涉外”性质。
专属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某些涉外行政案件,因其可能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国际影响或者复杂的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级管辖,即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原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行政诉讼如涉及不动产权益争议,应遵循这一地域管辖原则,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协议管辖与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涉外行政诉讼,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与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某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遵循一般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同时考虑涉外因素、案件性质、地域关联等因素,并在必要时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或指定管辖等特殊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