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具体来说,是指在涉及外国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中,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条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但为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提供了基础指导思想。
专属管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管辖原则,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这些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离婚案件,但对于理解特定情形下的管辖权设定很有帮助。
离婚案件特别规定:《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承认和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处理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时,通常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然而,对于初次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并无明确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的作用:实际上,大多数涉外离婚案件会首先提交给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特殊指示,否则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
高级人民法院的角色:在某些复杂或重大影响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可能会上升至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且需依据具体情况及上级法院决定是否提级审理。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更高级别的法院。正确确定管辖法院对于顺利推进诉讼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