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有关北京市涉外商事诉讼的管辖规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北京作为直辖市,其下设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意味着对于一些涉外商事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说明了在特定情况下,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同样享有涉外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
综上所述,北京市涉外商事诉讼的管辖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