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中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应由哪个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此问题涉及到中国法院系统对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配。
涉外案件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然而,对于涉外案件,该法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通常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于涉外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中,“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了涉外因素较为明显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特定的基层法院来审理涉外行政案件,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专业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条款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案件的最终监督权,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涉外案件的特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是针对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法院也会参考这些原则来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复杂程度,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特定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同时受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这一体系旨在保障涉外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