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意思是:在涉外诉讼中,是否可以就同一事项提起多个诉讼(一事多诉)?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涉外诉讼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表明,原则上不允许一事多诉。
在涉外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至298条对此有特别规定,但并未改变上述基本原则,即涉外诉讼也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47条进一步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涉外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国际条约或惯例的应用,需要遵循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这些通常不会与中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原则上不支持一事多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判决结果时,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诉讼,都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允许一事多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