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与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第269条还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适用法律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2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送达、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也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